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合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调处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7-30 【字体:

江环信复〔201852

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合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调处情况的报告

 

省环保厅:

转来关于恳求省环保厅明确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有关问题的函(粤环群信〔2018〕230号)收悉。我局迅速转蓬江区环保局调处,现将调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江门市蓬江区合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3351250618Q,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西路7号。合和盛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辉公司)的环评批复、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还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00-4号)复印件等。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00-4号)内容显示,2016年1月合和盛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仅取得了汇辉公司名下 “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西路7号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并非取得汇辉公司的经营权。汇辉公司原主要从事漂染生产加工,该公司漂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1994年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2001年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合和盛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汇辉公司名下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后,未重新办理漂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自身也未实际从事漂染生产,而汇辉公司继续按原有的合同租赁车间内设备给他人从事漂染生产加工。

2018年4月28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发出(2017)粤0703执23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为“查封江门汇辉漂染有限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 。2018年5月31日,我局也以《关于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拍卖事项的复函》回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二、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我市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认为,合和盛公司通过拍卖仅取得了汇辉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未取得汇辉公司的生产经营权,不具备向环保部门申请将汇辉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为合和盛公司的条件。同时,依据原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合和盛公司在未重新办理漂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不符合申请的条件。蓬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1月以申请资料不齐为由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了不予受理该公司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

特此报告。

 

附件:1、执行裁定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00-4号]

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粤0703执2337号]

3、《关于江门汇辉漂染有限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拍卖事项的复函》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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