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江门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8 【字体: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布该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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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保局环监分局综合组(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d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环保局     

2016年11月4日   

附件

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范围内举报工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奖励要求的。

  第四条  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

    (一)无证无照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固体废物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

    (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锅炉污染整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本条所指的“有毒物质”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自2013619日起施行)解释。

第五条  举报人应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或环境保护部门官网举报栏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以下信息: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五)举报人是否要求奖励。

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是否要求奖励,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人不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或者详细地址;

(三)举报人不提供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

(五)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

(六)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范围。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事项,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举报事项作普通信访事项登记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不予奖励:

(一)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环境保护部门知悉并作出行政处理文书(意见)的;

(三)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最低不小于人民币500元。如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3%给予奖励

(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举报人申请奖励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奖励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2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举报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恶意举报及虚假举报且严重干扰公务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96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江环函[2006]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各级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途径

 

 

 

 

 

 

 


附件

江门市各级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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